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应当授予见义勇为人员和群体相应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奖励和相应的抚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建立支持、保障见义勇为行为工作机制,落实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