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二)对属于其他机关或者部门职责范围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转送相关机关或者部门;(三)对重大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事项需要由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或者上一级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处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