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处理的投诉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和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