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属于其他机关或者部门职责范围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转送相关机关或者部门;

(三)对重大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事项需要由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或者上一级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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