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第四十三条有效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后,除出现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和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约定相抵触。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