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后,除出现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和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约定相抵触。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