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企业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代表应当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发

现问题,及时纠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内,双方协商代表均有权要求对方协商代表就合同执行中的问题随时进行会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