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七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监督和争议处理第四十四条有效企业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代表应当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内,双方协商代表均有权要求对方协商代表就合同执行中的问题随时进行会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