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第四十二条有效职工和企业双方可以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要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