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