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名录第十条有效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的原则,建立州、县(市)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