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的原则,建立州、县(市)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