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具体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