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认定、记录并建立档案;
(四)组织评审、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五)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活动;
(六)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的其他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族宗教、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