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将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