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四十条有效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参观、考察等活动,未经所有者同意,不得摄影、录像、录音;不得从事有损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文化价值和地方公共利益行为。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