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恢复原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歪曲、贬损等方式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未进行有效保护的。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