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扶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重点利用以下具有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一)少数民族语言;
(二)格萨尔说唱等民间文学(口头文学);
(三)唐卡艺术、洮砚制作、雕塑彩绘等民间美术、工艺;
(四)佛殿音乐、藏族民歌、弹唱、嘎尔、洮州花儿等民间音乐、曲艺;
(五)南木特、多地舞、尕巴舞、巴郎鼓舞等民族民间舞蹈;
(六)传统藏医药;
(七)香浪节、采花节、藏族婚礼等岁时节令和人生礼俗;
(八)毛兰木、柔扎法会等民间宗教活动;
(九)赛马、万人扯绳、藏族棋牌游戏等传统体育与竞技。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尊重其真实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尊重当地群众意愿,不得歪曲、贬损。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