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珍贵资料、实物属于国家所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珍贵资料、实物、传习所、展示馆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