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六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珍贵资料、实物属于国家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珍贵资料、实物、传习所、展示馆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