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七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保护单位、民族民间原生性文化生态保护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民俗文化村进行评估,丧失命名条件的,应当撤销其资格。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每两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一次考评。考评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认定机关取消其资格。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