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民族民间原生性文化生态保护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申报,州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组评审,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命名后,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民俗文化村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