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名录第十五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规划,建设民族民间原生性文化生态保护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民俗文化村等文化生态保护区。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