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分别由本级文化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