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

(二)具有村寨文化传统,世代相传,有鲜明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

(三)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的;

(四)具有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的;

(五)具有见证各民族活态文化传统独特价值的。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