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名录第十二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二)具有村寨文化传统,世代相传,有鲜明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三)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的;(四)具有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的;(五)具有见证各民族活态文化传统独特价值的。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