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具体实施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确认、登记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档案,妥善保存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