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