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对未按规定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强制接种狂犬病疫苗,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处2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