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二千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