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全日制民办教育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民办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民办学校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各类合格人才。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