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民办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各类合格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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