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全日制民办教育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民办教育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民办教育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民办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