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民办教育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民办教育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民办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