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全日制民办教育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