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教育、人事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的制度。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职工应当到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聘期内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教龄。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