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