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第二十条有效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对重大事故的处理结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