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第十九条有效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侮辱、殴打、扣留教职工或者学生及监护人;(二)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设备;(三)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