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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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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有效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侮辱、殴打、扣留教职工或者学生及监护人;

(二)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设备;

(三)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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