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第三人可以协商处理事故;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书面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解。

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作出前,学校及其相关单位不得以责任尚未确定为由拒绝履行救护义务。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