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履行下列安全防范职责:
(一)定期对校舍、设施设备和接送校车安全进行检查,需要维修的,应当及时予以维修,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二)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能够有效使用,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应急照明设施齐全;
(三)实行门卫制度,配备保卫人员,校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校区域;
(四)加强校园食品卫生管理,食堂及食品卫生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证照,提供给学生的食品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五)设立医务室,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
(六)学校区域内易发生事故的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七)制定火灾、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紧急事件处置预案;
(八)教育、监督教职工履行安全防范职责,及时告诫、制止学生斗殴等危险性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学生举报的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九)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生命教育和自护自救知识的教育;
(十)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校外活动时,制定安全防范预案并安排教职工进行陪护和管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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