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扑救草原火灾在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由就近的区、乡(民族乡)、镇草原防火委员会具体组织扑救。遇有下列草原火灾,应立即报告上级草原防火指挥部:

(一)省、地、县行政界线附近的;

(二)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的;

(三)造成人身伤亡的;

(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或危及森林的;

(五)两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六)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

接到扑火命令或通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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