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客、货运/第一节 客运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运输车辆运行时间和里程,配备相应数量的驾驶员,合理安排驾驶员休息,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客运车辆每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