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行车日志管理制度,监督驾驶员按期如实填写行车日志,并随车携带。行车日志保存期限为1年。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为运输车辆配置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备,定期检查并及时补充更换。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