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运输车辆运行时间和里程,配备相应数量的驾驶员,合理安排驾驶员休息,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

客运车辆每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