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为运输车辆建立技术档案,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的定期审验,并按照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进行维护、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办理变

更手续。

禁止使用货车、拖拉机以及其他禁止载客的车辆从事客运。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