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客、货运/第一节 客运第二十条已废止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为运输车辆建立技术档案,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的定期审验,并按照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进行维护、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禁止使用货车、拖拉机以及其他禁止载客的车辆从事客运。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