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对在公路的建设和养护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