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对在公路的建设和养护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