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