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抢修各类管线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的,必须在抢修的同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公路畅通,并在2日内到交通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