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第四章 效能督查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制度,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应当收集、反映社会公众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级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