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第四章 效能督查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根据督查结果,可以作出效能督查建议;无正当理由的,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采纳。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