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制度,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应当收集、反映社会公众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对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级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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