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藏传佛教寺院民管会及成员默认、袒护、纵容、支持教职人员聚众闹事、非法集会的,由州、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寺院进行清理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寺院的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活佛默认、袒护、纵容、支持教职人员聚众闹事、非法集会的,由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回其《活佛证》,不得以活佛身份从事佛事活动和社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