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相关佛教协会取消其教职人员身份,寺院民管会开除其寺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在寺院外或者非固定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和组织大型集体佛事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跨区域主持佛事活动的;
(三)私自寻访、认定活佛转世灵童的;
(四)擅自参与各类民事纠纷调处活动的;
(五)散发和经销非法宗教出版物和其他非法宗教宣传品的;
(六)侵占、挪用宗教团体、寺院财产的;
(七)擅自离寺长达一年以上或者长期不在寺院的;
(八)参与非法集会、游行、串联、静坐等活动的;
(九)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出境的。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