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佛教协会、藏传佛教寺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佛教协会或者寺院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的,停止佛教协会或者寺院的一切佛事活动,并予以关闭整顿:
(一)未经批准,扩建、迁建佛教活动场所的;
(二)擅自邀请州外佛教人士或者应邀到自治州外进行佛事交流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组织、寻访、认定活佛转世灵童的;
(四)擅自聘请自治州外教职人员主持教务活动的;
(五)擅自接收未成年人入寺的;
(六)因管理不善,发生影响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等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故的;
(七)擅自举办大型佛事活动的。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